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的通知
|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1991-10-30 |
| 发文单位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
| 文件号 | 吉政发[1991]53号 | ||
| 摘要 |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为了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维护工程效益,确保对工农业的供水,促进节约用水,现对《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吉政发〔1988〕18号)中的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一、农业用水水费,由每立方米收费八厘,调整为:(一)河道供水的自流灌区,水费每立方米一分三厘;(二)机电提水灌区, ... | ||
|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1991-10-30 |
| 发文单位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
| 文件号 | 吉政发[1991]53号 | ||
| 摘要 |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为了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维护工程效益,确保对工农业的供水,促进节约用水,现对《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吉政发〔1988〕18号)中的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一、农业用水水费,由每立方米收费八厘,调整为:(一)河道供水的自流灌区,水费每立方米一分三厘;(二)机电提水灌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