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政府部门拖欠民营企业服务费用的案件判决受到舆论关注。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将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告上法庭。法院于2025年6月13日立案受理。
案件起因于2021年8月,双方签订了一份金额达856万元的采购合同,涉及濮阳市市控地表水部分断面自动监测数据购买服务项目,约定服务期限为三年。根据合同条款,聚光科技需提供水质自动监测数据服务,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则应在每年度考核验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年度费用。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聚光科技按约履行了服务义务,并顺利通过前两个年度的考核。但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未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经双方核对,在扣除已支付部分后,该局仍拖欠聚光科技第一、第二年度服务费合计357.05万元。
2025年8月20日,该案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审民事判决书,并表示民营企业与地方政府部门因签订、履行服务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在有证据证明民营企业已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民营企业要求政府支付服务费的请求,应予支持,地方政府部门不得以有关服务费未经政府部门确认,有关款项未向财政部门申请和审批为由拒绝支付服务费。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濮阳市某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3570500元及利息(其中2320000元的利息自2023年12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2450500元的利息自2024年11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5年5月30日;1250500元的利息自2025年5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第三年度尚未到期的服务费及过高的利息要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253元,由原告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571元,被告濮阳市某局负担17682元。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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