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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厅征求《关于进一步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实施方案》

时间:2025-06-12 13:28

来源: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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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青海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健全完善生态环境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关键举措,拓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通道,构建环境资源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研究起草了《青海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话、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6月6日—7月6日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山东路116号省生态环境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邮编:810007

电话:0971-8203910

邮箱:zlc3910@163.com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6月6日

青海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加快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提高资源环境配置效率,助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转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立足“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和“三个更加重要”战略地位,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目标导向、协同推进,坚持循序渐进、防范风险,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排污权确权核定、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等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健全权责清晰、运行顺畅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化配置体系,协同推进减污降碳,推动生态文明高地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2025年底前,健全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体系,建成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建立公开透明的交易规则和市场机制。2026年底前,完成全省重点行业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初始排污权核定,建立排污权储备库。2027年底前,排污权交易从试点地区扩展到全省范围,基本建成配置合理、运转有效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到2030年,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体系进一步优化完善,适时选取显著影响全省环境质量的其他特征污染物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三、实施范围

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力争通过3年时间实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三个全覆盖”:一是重点管控因子全覆盖。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按照国家现行管控的重点污染物进一步拓展交易因子,实现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二是市场范围全覆盖。构建全省“一个平台、一套准则”统一管理的排污权交易体系,将试点范围拓展至全省8个市州。三是重点行业全覆盖。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内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均应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四、主要任务

(一)科学核定排污权。排污权核定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权登记确认的有效凭证。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与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指标,按照排污许可技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文件等要求核定,富余排污权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方法核定。排污权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进行核定,初始排污权原则上每5年核定一次。

(二)合理制定排污权基价。在排污权交易试点价格基础上,省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综合考虑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全省统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指导价格、市场交易的基准价格,并根据供需关系、污染治理形势、产业政策导向等适时调整,原则上以5年为周期核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

(三)推进排污权有偿取得。区别对待新老排污单位排污权指标的有偿使用。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暂通过无偿分配取得,并按照新的制度要求逐步实现有偿取得。新(改、扩)建设项目确需新增排污权交易范围内的主要污染物,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前,有偿取得排污权指标。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他法定污染治理责任和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其他税费义务。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四)完善排污权交易机制。鼓励排污单位间开展排污权交易,各市场主体按照自主自愿、公平公开原则,通过电子竞价等方式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交易。建立全省统一排污权交易平台,明确交易规则,规范竞价流程。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需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入市交易。省、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排污权交易主体资格、富余排污权指标审查等监管工作。支持排污权跨区域交易。排污单位对富余排污权审核有异议、交易过程有争议的可申请复核、调解或复议。

(五)建立储备调节制度。建立省级排污权政府储备制度,排污单位因破产、或被依法关停、取缔、淘汰、迁出所在行政区域,以及不再排放相应污染物等形成的排污权,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收储。建立储备制度,加强市场调控、活跃交易市场,有针对性调节市场供需关系,重点支持战略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保障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建设。

(六)探索创新排污权融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基于排污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及服务,支持排污单位运用排污权开展融资,允许排污单位短期租赁排污权,赋予排污权有效金融功能,拓宽融资方式等形式盘活企业排污权无形资产。

五、进度安排

(一)制度建设阶段(2026年底前)

围绕排污权制度设计,开展学习调研、摸底调查、工作研究,形成调研及研究报告。健全完善制度设计,制定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方案、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储备调控、排污权核算办法等制度规范。建设全省统一的交易平台,全面提升交易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二)排污权核定阶段(2026年底前)

开展COD、NH3-N、NOX、SO2、VOCs5种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新增排污权、富余排污权核定工作。建立省级排污权储备库,形成“初始排污权、富余排污权、新(改、扩)建新增排污权、政府储备排污权”四本账。

(三)有偿使用和交易阶段(2027年起全面实行)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加强对企业、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培训和帮扶指导。

(四)总结评估阶段(2028年底前)

全面总结梳理排污权交易进展情况,形成青海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绩效评估报告。

(五)持续深化阶段(2029-2030年)

在总结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排污权交易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体系和交易平台建设。适时选取显著影响全省环境质量的其他特征污染物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六、组织保障

省生态环境厅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局、省税务局、人行青海省分行等部门,建立健全排污权协同推进机制,加强跨部门工作协调,健全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各项管理制度。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依规有序进行。加强能力建设,积极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强化支撑保障。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生态环境体制机制创新的良好氛围。

名词解释

【排污单位】:是指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和产生二次污染物的环境治理业排污单位(不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厂、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厂)。

【现有排污单位】:是指核定初始排污权以及排污权有效期满后重新核定排污权时,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以及本实施方案施行之日前已建成投产并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初始排污权】:是指现有排污单位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核定和分配的方式取得的排污权指标。

【排污权指标】:是指现阶段纳入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的,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5类污染物。

【排污权核定】: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指标确认的行为,包括初始排污权、新增排污权、富余排污权的核定等。

【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对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初始排污权按规定缴纳使用费的行为。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政府、排污单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对其拥有的排污权进行交易流转的行为。

【排污权政府储备】:是指政府部门通过预留、无偿收回、回购等形式,将排污权指标纳入政府储备的行为。

【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竞价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富余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措施后主要污染物减少排放所形成的排污权,或者采取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包括破产、关停)等减排措施后不再排放主要污染物所形成的排污权。

关于《青海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工作的实施方案》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和依据

(一)编制背景。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基础性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排污权交易试点。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6个省(区、市)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我省积极主动开展排污交易试点,2014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配套出台《青海省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资格审查办法(试行)》《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持续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二)制定依据。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部署,国家层面先后出台了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等政策文件,提出“推动生态资源权益交易,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等工作要求。202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将碳排放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等资源环境要素一体纳入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总盘子,支持出让、转让、抵押、入股等市场交易行为”。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以省级行政区为单位因地制宜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扩展交易主体,丰富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的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在前期梳理总结和学习调研基础上,经与生态环境部汇报衔接,在生态环境部相关单位专家指导下,借鉴先进省份典型经验做法,研究起草了《青海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出利用3年时间建立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健全权责清晰、运行顺畅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化制度体系,进一步深化排污权交易,利用市场机制协同推进减污降碳绿色发展。如无不妥,拟建议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主要内容。《实施方案》共6章,注重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拟构建全省统筹、市场导向、政府调控,规范活跃、保障有力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第一章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化“环境有偿、资源有价”理念,进一步推进排污权交易工作更具制度化、规范化、高效化。第二章实施范围,明确排污权深化路径和方向,力争通过3年时间实现重点管控因子、8个市州、重点工业企业交易“三个全覆盖”。第三章工作目标,明确2025至2027年各阶段工作任务,提出到2027年基本建成配置科学、运转高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工作目标。第四章主要任务,重点明确科学核定排污权、合理确定排污权基价、新老有别推进有偿使用、完善交易机制、建立排污权储备调控、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等6项主要任务。第五章进度安排,具体对制度建设、排污权核定、有偿使用和交易、总结评估、持续深化6个阶段工作进行细化。第六章保障措施,形成省生态环境厅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协同推进,确保排污权交易工作依规有限进行。

(二)主要特点。《实施方案》充分衔接试点工作基础,借鉴先进省区典型经验做法并深化拓展延伸,确保制度间的协调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一是进一步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建成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形成“一个平台、一套准则”统一管理体系。二是进一步拓宽交易渠道,积极推进企业间交易的二级市场建设,鼓励新老企业优先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形成一、二级市场互为补充的交易机制。三是进一步拓宽试点范围,将试点地区由原来西宁、海东、海西3地拓展至全省8个市州,明确全省范围内重点工业企业新(改、扩)建项目需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均需通过交易有偿取得排污权。四是进一步拓展交易因子,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制度充分衔接,将国家现行管控主要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总磷等主要污染物逐步纳入交易范围。五是进一步扩大排污权储备,建立排污权政府储备库,通过核定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以有偿或者无偿方式收储排污权,保障国家和省级优质、重大建设项目总量指标需求。

三、有关事项的说明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包括有偿使用(以政府出让为主的一级市场)和交易(企业间交易的二级市场)两部分内容,是一项以环境资源有偿使用为前提的环境经济政策。

(一)关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问题,充分考虑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仍采取无偿方式分配,对于现有排污单位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等减排工程形成富余排污权指标的,缴纳有偿使用费后可入市交易。

(二)关于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问题,为积极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文件要求,将排污权交易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事项,拓展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排污权交易功能,由省数据局公共资源出让中心承担交易工作。

(三)关于排污权取得方式问题,将新(改、扩)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指标由原来环评批复前取得调整为核发排污许可证前取得,企业在环评审批阶段落实排污权交易承诺,即可按流程办理环评报批工作,取消了环评办理前置。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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