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水价改革持续引发社会热议。随着刚性成本上涨与服务标准升级,水价改革面临多重考验。本文聚焦水价改革的核心矛盾,从成本监审的科学性、价格调整的公平性、服务效率的平衡性等维度展开讨论。
2025年以来行业里热点话题是水价。随着近期广州、深圳供水价格的相继调整,水价也再一次引起了社会包括一些主流媒体的讨论,大多表达了对于公共服务定价以及改革配套措施等问题的深切关注。
前不久E20供水研究中心将我国水价与其他国家进行对比(均价2.1元/方,我国居民自来水价格处于世界哪种水平),文章发表后同样引发了各方对水价问题的不同看法。我们再从城镇供水成本、原则与机制等方面加以探讨。
城镇供水的成本与价格
关于供水价格的讨论焦点往往落在成本上,供水成本的变化是否合理、用户是不是应该“照单全收”。我国供水价格的定价机制是“成本加成”,即合理的供水成本加上一定比例的收益,以此为基础核算单位水价,因此成本的认定成为水价制定首要的、也是最为关键的步骤。
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管网改造、原水费变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我国供水刚性成本在增加。然而,供水成本和计入水价的监审成本,两者是完全不同的。
供水成本反映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费用。而监审成本是价格主管部门从定价角度进行核算,在确认供水成本真实性的基础上,依照我国成本监审办法,对其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核减。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明确“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与城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应当反映城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要求区分出来哪些成本是为供水服务而发生的,并且成本要符合一定效率水平,如要求供水企业达到管网漏损率、自用水率等控制性指标,超标部分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比如,在某城市水价调整过程中,根据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核定后成本核减了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同时该城市实际漏损率高于《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评定标准的规定,超出部分不进入水价。
成本监审由政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水价的定价权也在政府。供水企业以特许经营的方式提供供水服务,按照“使用者付费”原则,通过向终端用户收取水费实现回收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通常情况下,如供水实际成本过高,政府会进行补贴,以减轻用户端的支付压力。因此可以看出,水价调整需要平衡政府和公众的关系。傅涛曾经在《水价二十讲》中提出经典的“支点理论”:当企业绩效作为支点时,政府支付和用户支付分别位于天平的两端。一方的少付必然以另一方的多付为前提。
对于调整幅度较大的,一些城市和地区采取了分步调整的方式。如河北省内南水北调受水区的主要城市均在2017-2019年水价改革实践中,采取“一次听证,三次到位”、“小步快跑”的模式,既保障价格合理反应供水成本,提高用水效率,同时也考虑到用户对调价的接受程度。
水价改革过程实际上有助于厘清三方各自的角色:政府加强履行对供水服务的监管职责、保障服务效果,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动力,用户也可接受因服务提升而带来的合理水价变化,三方达到一个默契的平衡点(供水价格新政线上讨论会达成的三大共识性建议)。
我国水价调整周期较长,过程也比较复杂,调价存在滞后性,为此多地在水价机制层面进行了一些探索,目前,行业具有较高可行性的做法有动态调整机制,价费联动等(水价机制改革核心之动态调整、价格联动、成本激励)。
水价改革的公平与效率
供水是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基础行业,要确保供水服务能够满足公众的基本需求,政府在制定水价时需要兼顾公平性和公益性。
(1)确保不同收入群体的基本用水需求均得到满足。水价的制定参考了大部分人的收入水平,同时也会考虑低收入群体优惠政策保障,避免因价格过高导致部分人无法负担。在各地的具体措施中,一般包括对低收入群体实行直接减免水量费用,或者实行水价优惠。
(2)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具有稀缺性,超出基本需求的用量应被限制。各地在居民用水计价方式上进行改革,完善阶梯水价制度,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一阶水量保障用户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对超出基本用水额度的进行阶梯式加价,约束不合理的用水行为甚至是水浪费行为。同样,对于非居民用水,一些地区实行超定额累计加价管理。
(3)公众在价格制定方面的权益应得到充足保障。公众作为供水服务的受益主体,既有“使用者付费”的责任,也有知情、监督、参与的权利,因此水价调整过程强调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的重要性。供水企业需要公开其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政府主管部门在定价过程中,需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的监督,推动水价调整更加科学合理地进行。
然而实际操作中,成本公开内容及相关问题的解答不够通俗易懂,不能够被公众很好的理解,沟通交流渠道不多元,公众参与感弱,引发了系列问题。因此,政企双方与公众的沟通渠道、沟通方式、沟通质量都需要进一步的提升。
约束供水成本的意义重大,但是如果抛开服务水平,单纯监审成本,将有可能迫使运营企业为控制成本,降低服务质量。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鼓励各地激励供水企业提升供水服务质量。核定供水价格应当充分考虑供水服务质量因素,将水质达标、用水保障、投诉处理情况等作为确定供水企业合理收益的重要因素。
在水价制定过程中,地方政府主要在成本监审报告的基础之上,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进行价格制定。这种方式具有其科学性与合理性,但也会局限在企业自身的历史成本和价格的对比,而缺少了同行业的横向对比,不利于体现和促进企业供水服务品质的进一步提升。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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