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发布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2025 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流程、推荐单位、资格要求及申报方式,给出具体时间及咨询方式 。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25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依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根据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方案部署,现将2025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见附件1),请按照指南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为单元整体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申报项目应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每个指南原则上只资助1个项目。项目设1名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担任其中1个课题的负责人。
(二)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整合相关领域的优势创新团队,聚焦指南任务,开展联合攻关。鼓励有能力的优秀青年和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任务。
(三)项目申报评审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 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科管系统)一次性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阐述说明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目标指标、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团队组成和研究基础等(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国科管系统)。
申报材料应包括相关协议和承诺。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课题牵头单位,确定协议签署时间。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资信证明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应签署诚信承诺书。实行标志性成果总承单位负责制的项目,申报团队应符合总承单位提出的技术和管理等要求。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应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严禁弄虚作假。
合理编制预算。申报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25〕5号)等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结合项目研究任务目标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项目总体经费预算,并按指南要求的比例明确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其他来源资金预算。
申报材料应经相关单位推荐。各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科管系统统一报送。
2. 申报受理。项目管理责任主体根据年度指南要求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对申报材料规范性、申报单位和项目(课题)负责人资格等进行形式审查(条件要求详见附件2、3)。形式审查通过的申报团队数量不超过拟立项数量4倍的项目,直接进入答辩评审环节;形式审查通过的申报团队数量超过拟立项数量4倍的项目,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可针对申报材料组织首轮评审,择优遴选出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团队纳入答辩评审环节。
3. 答辩评审。项目管理责任主体组织进入答辩评审环节的申报团队进行答辩评审。
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一)国务院相关部门的科技主管司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四)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五)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且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六)港澳单位牵头申报的项目,分别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创新科技署、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按要求组织推荐。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
三、申报资格要求
详见《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25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形式审查条件要求》(附件2)。
四、具体申报方式
(一)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科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材料作为形式审查、立项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材料的受理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8:00至2025年6月10日16:00。
(二)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2025年6月12日16:00前通过国科管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三)联系方式
1. 技术咨询电话及邮箱
010-58882999(中继线),
program@istic.ac.cn。
2. 业务咨询方式
项目管理责任主体:(010)84665926。
咨询服务时间:工作日9:00—17:00。
编辑: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