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完善城镇供电供气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修订出台新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合理确定利润率,科学制定价格和相关收费标准。高可靠性供电收费、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执行。继续对我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暂免收取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省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实行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明确细化相关价格和收费办法。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规范老旧小区水电气改造费用分摊。结合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加快改造提升小区内部及与小区联系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明确规范改造费用分摊问题。各地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号)要求,落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资金,建立改造资金政府、居民及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机制,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督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出资参与改造工程。(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提升服务水平
(一)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特许经营等制度规定。规范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得擅自扩大验收范围,提高验收标准。梳理完善现行技术标准,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工程技术规则及配套办法,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制定出台我省提升供水供电供气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水用电用气营商环境行动计划,完善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组织专题培训、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加强督导检查、建立通报机制等措施,不断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督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压减办理时间,优化报装审批流程,精减报装材料,降低报装接入成本,提高供水供电供气能力和可靠性。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行“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对用户办理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票等业务实行“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通过微信公众号、客服热线、邮箱、营业厅及行政服务大厅进驻窗口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多渠道服务。推行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等公用服务事项联动变更办理,减少群众跑腿和重复提交资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改善发展环境
(一)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加强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深化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对水电气外线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并联审批、联合办理。政府相关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加大共享建设计划、工程实施、运行维护等方面信息的联络沟通力度,推动地面建设和地下敷设的水电气等管线同步计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力争一步到位,切实降低水电气工程的审批、建设、验收时间和开挖、施工、维护等各项成本。政府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财政部印发的《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由土地储备资金支付,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担。(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深化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促进行业提质增效。鼓励社会需求稳定、具有可经营性、能够实现按效付费的供水供电供气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推动从“补建设”向“补运营”转变,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切实提升投资有效性和公共资金使用效益。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加快建立完善公平开放的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安装市场,鼓励具备工程安装施工能力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后参与市场竞争,鼓励具备安装资质的企业跨区域开展工程安装和改造业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明确政府承担投资建设供水供电供气工程的责任、范围和标准等。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则,厘清建筑区划红线内外工程的管网设施设备产权,界定其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抓好政策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涉及面广、利益调整大、影响深远,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省和各市建立由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各地应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各地如因各种因素未能及时理顺供水供气价格的,可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适当保障供水供气企业正常经营。各地要充分评估相关工作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对预案,把握节奏和力度,精心选择调价时机,对低收入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确保各项措施平稳实施。(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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