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初《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成本监审办法”)两项供水价格管理新政出台,给行业带来许多积极正面的影响。同时,供水企业对政策的反馈也表现出了对政策实操落地的担忧和疑惑。E20梳理了双令落地的难点和争议点与读者探讨。
明确定价核心,细化监管规定
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成本监审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供水价格制定和调整的各项依据。基于成本监审,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分类确定水价。政策此项规定体现了水价新公式综合考虑供水事业兼具公益性和经营性。从供水企业的经营性考虑,新政中重新设置了准许收益率的核定方式,照顾到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供水企业。这样的方式鼓励供水企业依据自身发展需求合理加大基础建设投资,积极尝试利用金融工具。
规定进一步明确成本监审和水价信息要做到定期公开,供水企业可以借助信息公开加强与政府和用户间的互动。
新政明确和细化多项旧文件中模糊的内容。明确界定政府、企业、用户三方的权责划分,有利于确定供水企业提供服务的边界。明确水价的监管周期和成本信息公开的制度,有利于供水企业及时向政府和社会公众说明供水服务经营情况。细化多项成本监审的规定,对新增的一些费用,以及分类不明的成本划分归类。
新政进一步推动了有利于供水企业经营的方向。推动各地加快落实“一户一表”改造、二次供水更新改造,执行阶梯水价和超定额水价管理制度,建立供水延伸服务价格目录等,有利供水企业提升经营管理的效率。政策明确了各类用水的性质,并明确水价可根据服务对象进行区分;对消防和市政用水执行对应的水价标准按量收费,对困难户用水实行政府补贴的规定为供水企业提供合理收费的政策依据。
同时,政策鼓励条件合适的地区积极探索制定季节性水价和两部制水价的执行办法,供水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水价结构加速实现供水事业的精细化管理。
总体来看,两项新令出台有利于促进供水行业向高质量的发展目标靠拢。但国家层面的文件对各地供水差异性很难全面兼顾,因此,两项新政的部分规定也为地方政策留出调整空间。供水企业有机会推进地方政策面向更有利于供水服务高品质发展的方向落地。
02
落地确有难点,解决思路很关键
新令落地的难点成因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新政出台前“查无此例”,落地缺少参照物;二是,地方情况差异大,而国家级政策难以囊括各种情况并反映到文件中,只给出原则性的条款,因此水务企业认为难以直接落地推进。
两项新令中关于补贴的规定是最可能出现落地难点的部分。首先,规定中提到的调价结果未能到达准许收入的情况,政府应补偿水价。其次,供水企业为困难户及规定中市政用水减免的水费应由政府补偿。但这两条规定均未明确补贴的执行方式和力度。这造成了供水企业对实际情况中政府补贴能否到位产生担心。
虽然,两项国家政策未明确补贴实际落地方式的做法的确为补贴政策落地带来难度,但肯定了政府补贴水价的做法制度上合理。这对于供水企业来说是一个推动地方政府落实补贴政策的好机会。国家层面确定政府补贴制度的合理性,供水企业的经营收益有保障才能更好地维持地方供水事业的安全稳定。
激励机制缺乏明确的评判标准是落地难点之二。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提出“核定供水服务价格应当充分考虑供水服务的质量因素,并依此确定合理收益”的规定。这明确了“优质优价”是政策鼓励的方向,。但此规定是新增的内容,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也没有明确配套的评判标准和激励执行机制。缺少参照对象的情况为此规定落地造成难度。服务水平提升和激励水平之间的对应标准不清,这造成对供水企业提升服务的激励效果不足。同时,这也不便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企业判定激励水平。因此,需要地方及时出台配套政策和标准。
从供水企业的角度来看,提升服务质量可以有两方面的效果。一方面是更好地服务为供水企业带来更高的用户满意度,带动企业社会效益的提升。另一方面,服务质量的提升是企业精细化管理能力提升的表现之一,精细化管理能力提升同时也带动企业整体管理效率的提升。如果服务质量的提升能够再帮助供水企业获得经营效益上的提升,政策对供水企业提升服务质量的激励作用就能落实到位。
近年来,在两项新政对服务质量提升的激励规定明确之前,已经有不少供水企业在提升服务质量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目前供水行业暂未制定评定供水服务水平的统一标准。这导致服务水平有所提升的供水企业难以判定和说明自身服务水平的优化程度。同时,也不便于政府和民众了解供水企业在服务提升方面实现的效果。面对缺乏行业统一判定标准的情况,对供水服务水平的评定方式和标准不仅要考虑行业硬性指标,同时还要兼顾从业群体的意见,获得行业群体的认可。供水行业的协会、组织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为供水企业提供帮助。E20供水联盟的成员单位在此方面有一些经验,有兴趣的读者可点击此处查看相关内容。(相关阅读:三次升级《供水服务评级指标体系》,打造行业标杆一直在路上)
此外,二次供水更新改造方面的规定也是落地难点,而难点的形成在于新政的规定与地方情况间存在“断层”。两项政策中鼓励二次供水移交供水企业实行运维,对已经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的二次供水的运行维护和修理更新成本核算也有了明确的规定。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二次供水建设的标准和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用户数量等地方差异客观存在,两项国家政策中简短的规定难以完全覆盖。国家出台两项新规定目的在于帮助供水企业提升用户终端用水服务的管理,而具体的情况更应由供水企业主动和地方政府发挥相应的作用。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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